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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鉴”• 法“悟”】离婚后却发现对方隐匿财产可否撤销分割协议?

发布时间:2026-02-25 10:35:16


    离婚时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本是为了一别两宽、各自安好。但若一方故意隐匿财产,事后被另一方发现,这份协议还能作数吗?

    一、案情回顾

    原告李女士与被告王先生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22年5月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其中约定:双方名下唯一一套共有房屋归王先生所有,王先生一次性补偿李女士人民币80万元;各自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协议签署后,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王先生也支付了80万元补偿款。

    2023年初,李女士偶然得知,王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以其母亲的名义开设了一个股票账户,并投入大量资金进行运作,离婚时该账户市值已超过200万元。王先生在离婚前后从未向李女士提及该账户及资产的存在。李女士认为王先生故意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导致她在分割财产时蒙受重大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原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并要求依法重新分割包括该股票账户资产在内的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法庭上,王先生辩称,该股票账户虽由其操作,但资金来源于其母亲,属于母亲的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且离婚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已履行完毕,应属有效。

    二、法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涉案股票账户内的资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被告王先生在离婚时是否故意隐匿该财产;三、原告李女士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针对焦点一:法院根据原告提交的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查明,注入该股票账户的大部分资金直接来源于王先生的个人银行账户,且王先生在聊天记录中曾向朋友提及“用我妈的户头炒股票,赚了点钱”。结合资金流向、账户实际操作人及被告的自认,足以认定该股票账户资产实为王先生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投资运作所产生的收益,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针对焦点二:法院认为,王先生在离婚过程中,从未在财产申报或协议协商时向李女士披露该股票账户的存在及价值。其行为已构成故意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导致李女士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签署了基于不完整财产信息而达成的分割协议。

    针对焦点三:法院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指出,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然而,如果一方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另一方有权请求撤销。本案中,王先生故意隐匿重大共同财产的行为,导致李女士对分割的财产范围和价值产生重大误解,并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协议,该情形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条件。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原告李女士与被告王先生于2022年5月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全部条款;双方应就包括涉案股票账户资产在内的全部夫妻共同财产,依法重新进行分割。

    三、法官说法

    诚信是民法确立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民事活动的始终,婚姻家庭关系亦不例外。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建立在双方对共有财产状况清晰、全面了解的基础之上。

    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实质上是以隐匿财产的方式,欺诈对方,使原告在财产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作出意思表示,这直接动摇了协议公平性的根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虽以“撤销协议”为诉请,其法律精神与上述规定一脉相承,均是对离婚时不诚信一方行为的法律否定与制裁。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并非“一签定终身”。若确有证据证明协议订立时存在欺诈(如隐匿财产)、胁迫或重大误解等法定可撤销情形,受损害方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这既是对弱势一方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也是倡导诚信社会风气、维护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处理离婚财产事宜时,双方均应秉持诚实态度,全面、如实告知财产状况。任何企图通过隐匿、转移财产等手段侵害另一方权益的行为,不仅违背道德,更将面临法律上的不利后果,最终可能“得不偿失”。

    本案的判决向社会传递出清晰的司法信号:法律保护的是诚实守信,绝不会让不诚信者从其错误行为中获利。这也提醒所有面临婚姻关系变动的人士,在处理财产问题时务必坦诚、依法,必要时可借助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合法、公平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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