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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鉴”• 法“悟”】邻里侵权需担责,和睦相处是正道!

发布时间:2026-02-25 10:22:09


    邻里相处,贵在和睦互让。然而,一场突如其来的火灾,却让原本和睦的两户邻居对簿公堂。

    一、基本案情

    徐某与刘某系同村邻居,两家房屋相邻而建。某日,徐某家室内电闸处突然出现起火点,火势迅速蔓延至隔壁刘某家中。大火烧毁了刘某家的部分墙体、房盖,屋内墙面熏黑、屋顶结构受损,房屋安全性受到影响。

    火灾发生后,刘某第一时间联系徐某,希望就房屋维修事宜进行协商处理,但徐某始终未能积极回应。为避免房屋损坏进一步扩大,保障家人居住安全,刘某无奈之下自行委托施工人员对受损房屋进行维修,共产生维修费9850元。

    后续,刘某多次就该笔维修费用与徐某沟通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刘某将徐某诉至我院,要求其赔偿房屋维修费9850元。

    二、调解经过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查阅卷宗材料,向双方当事人核实案件细节。法官发现,原、被告系多年邻居,此前关系和睦,此次纠纷的核心在于火灾损失的责任认定与赔偿金额分歧。

    为避免进一步激化邻里矛盾,法官决定优先采用调解方式化解纠纷。一方面,向徐某释明相关法律规定,指出其家电闸起火是导致刘某某房屋受损的直接原因,根据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也了解到其对维修费用金额存在疑虑,认为部分维修项目存在过度维修的可能。另一方面,向刘某说明邻里关系的重要性,解释调解相较于判决更能快速解决纠纷、节约诉讼成本,同时告知其主张的维修费用需有充分依据,部分非必要维修项目不应计入赔偿范围。

    最后,双方当事人终于放下对立情绪,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徐某当场一次性支付刘某房屋损失赔偿款5000元,刘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此次财产损害纠纷互不追究其他责任。徐某当场履行了付款义务,这场邻里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三、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相邻关系中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权利与义务:徐某家电闸起火导致刘某房屋受损,徐某作为房屋所有人及用电设施管理人,对其所有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负有安全管理义务,因其设施故障引发火灾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刘某为避免损失扩大自行维修房屋,所产生的合理维修费用有权要求徐某赔偿,但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维修项目的必要性与费用的合理性。

    积极沟通:邻里之间低头不见抬头见,发生纠纷时应秉持互谅互让的态度积极沟通协商,避免矛盾激化。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也会优先采用调解方式,力求在化解矛盾的同时,维护邻里和谐,促进社会稳定。

    四、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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