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成功调解一起因“提前生产”引发的月嫂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在法官的悉心疏导与耐心调解下,原、被告当庭达成和解。
一、案情回顾
2025年7月30日,新手妈妈孙某与月嫂王某签订《月嫂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期为2025年10月15日至11月14日。孙某当日按约支付了定金,满怀期待地准备迎接新生儿的到来。然而,计划赶不上变化,孙某因突发状况提前生产,急需月嫂入户协助。她立即联系王某,希望其能提前提供服务。不巧的是,王某此时正在为其他客户服务,无法抽身。随后,王某主动退还了部分定金,但双方就剩余定金的处理问题产生分歧,协商未果后,孙某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剩余定金。
二、庭审现场
庭审中,双方情绪激动,各执一词。孙某认为,自己因提前生产急需服务,王某无法提前履约构成违约,剩余定金应全额退还。王某则感到委屈,表示自己并非不愿提供服务,而是时间冲突实在无法协调,且已主动退还部分定金,剩余部分是因其为履行合同已做必要准备且蒙受了相应损失。
面对僵局,承办法官把握案件蕴含的特殊情理因素,决定以调解为突破口,帮助双方寻求利益的“最大公约数”。
三、法理剖析
聚焦争议核心,法官首先向双方厘清了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及争议焦点。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核心在于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以及定金应如何处理。
准确适用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王某因已有服务在身而无法应孙某要求提前提供服务,确属客观上无法履行原合同关于服务时间条款的变更要求,但关键在于判断其是否应对“提前生产”这一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了定金合同,第五百八十七条明确了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官分析指出,本案中,孙某早产属于意外事件,非因任何一方过错导致原合同约定的服务期无法契合实际需求。王某无法提前服务,是受限于服务行业的特性,难以认定为恶意违约。若机械适用定金罚则,可能造成双方利益显失公平。
四、情理引导
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一方面,要体谅孙某作为早产宝妈的经济压力与焦虑心情;另一方面,也要理解王某作为服务者时间成本损失的实际困难。法官提出了一个折中的调解方案:王某当庭一次性退还剩余定金中的大部分款项,孙某则自愿放弃小部分金额,以此作为对王某前期准备及机会成本损失的适当补偿。这个方案既保障了孙某急需资金的核心诉求,使其心灵得到抚慰,也最大程度减少了王某的损失,维护了其职业信誉。
圆满调解:最终,双方均被法官的真诚与方案的公允所打动,当庭签署调解协议,王某通过电子支付方式当场将款项转给孙某。孙某紧锁的眉头终于舒展,王某也如释重负,双方对法官表达了诚挚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