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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鉴”• 法“悟”】五年积怨一键清零!法院新年首案调解跑出“司法加速度”

发布时间:2026-01-15 14:43:11


    2026年工作刚启幕,友谊县人民法院庆丰人民法庭高效办结新年首个案件──一起横跨五年的买卖合同纠纷,在承办法官的倾力调解下圆满化解。

    一、简要案情

    2021年年初起,张某因生产经营需求,陆续在某配件商店赊购各类配件材料。2024年年初,经双方对账结算,张某向该配件商店出具欠条一份,明确拖欠货款3.5万元,约定2024年年底一次性付清,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至款项结清之日。还款期限届满后,张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迟迟未履行付款义务,配件商店多次催要无果,遂将张某诉至法院。

    二、法院审理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梳理卷宗、核实案情。经查,该案事实清晰、证据扎实,欠条对欠款金额、还款时间及利息计算标准约定明确,双方对欠款事实并无实质性争议,矛盾焦点仅在于张某暂无力一次性清偿货款。法官秉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将调解工作贯穿案件处理全过程,经过多轮耐心沟通与反复协调,结合双方实际情况制定分期还款方案,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张某分期支付3.5万元货款及部分利息,这起积压五年的纠纷就此圆满化解。

    三、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表示,买卖合同是市场经济活动中最常见的合同类型,按时足额支付货款是买受人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张某出具的欠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其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法官特别提醒,在商业往来中,当事人应当增强契约精神与证据意识。债权人要注意留存送货单、结算单、欠条等关键凭证,一旦发生纠纷,这些材料将成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依据;债务人若遇履约困难,切勿消极拖延、逃避责任,应主动与债权人沟通协商,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否则不仅会产生逾期利息等额外成本,还可能影响自身信用记录。

    四、典型意义

    该案为市场主体提供了生动的法治指引。其一,诚信是商业往来的基石。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违约失信行为都将承担相应后果。其二,证据是维权的关键。在买卖交易中,无论是签订书面合同,还是事后出具欠条,都应明确核心条款,同时妥善留存交易凭证,避免因证据不足陷入维权困境。其三,调解是化解纠纷的优选路径。相较于诉讼判决,调解方式更灵活、成本更低,既能有效解决矛盾,又能维系双方后续合作的可能性,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五、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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