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亏法院从中调解,帮我们解开了心结,赔偿问题也顺利谈拢了。”近日,友谊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会车使用远光灯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当事人李某在纠纷化解后说道。
一、案情回顾
起因:某日傍晚,天色渐暗,李某驾驶小型轿车沿道路正常行驶,王某驾驶另一辆机动车对向驶来。在双方会车过程中,王某未按规定切换近光灯,持续开启远光灯,强烈的灯光导致李某视线瞬间受阻,无法清晰观察前方道路情况。
矛盾:就在会车的瞬间,李某驾驶的车辆与前方同向行驶的一辆自行车发生剐蹭,自行车驾驶人张某摔倒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往医院救治,产生了医疗费、误工费等多项费用。因双方就赔偿责任划分和费用承担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张某将李某、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
争议: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梳理案情,了解到三方核心矛盾集中在赔偿数额和责任承担的分歧上。李某认为自己是因王某远光影响才引发事故,不愿承担主要赔偿;王某则拒绝担责,双方各执一词,张某的赔偿问题迟迟无法落实。此前,交警队已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张某无责任,但双方对该结果仍有争议,纠纷难以自行化解。
调解:考虑到该案系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纠纷,矛盾并非不可调和,强行判决不仅会拉长纠纷解决周期,还可能加剧各方对立,承办法官果断确定“调解优先、情理兼顾”的化解思路。调解过程中,法官聚焦“尽快解决赔偿问题、弥补受害人损失”的核心目标,先分别与三方沟通,倾听各自诉求和难处:向张某了解伤情恢复和费用支出情况,安抚其情绪;向李某、王某耐心阐释纠纷久拖不决对各方的影响,引导二人换位思考。同时,法官结合事故认定书的基本结论,为三方梳理出合理的赔偿分担方案,逐一解答各方对赔偿项目、数额的疑问。经过法官多轮耐心疏导和沟通协调,李某、王某逐渐放下对立情绪,认可了赔偿分担方案,最终达成一致,当场签订调解协议并足额履行了赔偿义务。
言和:“之前是我太固执了,知道会车开远光不对,但没想到危害这么大。”王某主动向张某和李某表达了歉意,李某也表示今后会更加谨慎驾驶。至此,这起因会车使用远光灯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圆满化解,三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二、法官说法
会车灯光使用规范:夜间会车时,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随意开启远光灯会导致对向车辆驾驶人视线受阻,极易引发交通事故,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安全驾驶注意义务: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应时刻保持注意力集中,密切观察前方道路情况。若遇对向车辆开启远光等视线受阻情况,应及时减速慢行、必要时停车避让,避免因慌乱操作引发事故。
事故证据留存: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及时保护现场,拍摄现场照片、视频,留存双方车辆信息、驾驶人信息、联系方式等。若有人员受伤,需及时就医并保留好医疗费票据、诊断证明、误工证明等相关凭证,为后续责任认定和赔偿协商提供依据。
纠纷化解导向:对于交通事故纠纷,法院更注重以高效、温和的方式化解矛盾,而非单纯的责任判定。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会充分考虑各方实际情况,通过调解等多元化方式搭建沟通平台,帮助当事人厘清诉求、换位思考,推动各方达成共识,既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最大限度减少矛盾对立,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三、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在夜间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