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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鉴”• 法“悟”】香瓜代销起纠纷,法院调解化干戈,2.8万货款终落袋!

发布时间:2025-12-26 16:25:52


    “本想着靠香瓜卖个好价钱,没想到代销款迟迟拿不到,多亏法院调解,我的血汗钱终于回来了!”近日,友谊县的瓜农赵某握着刚到账的2.8万余元香瓜代销款,难掩激动。

    一、案情回顾

    作为土生土长的友谊县人,赵某常年扎根田间种植香瓜,每年靠着辛勤劳作盼着丰收变现。去年,经朋友牵线,他与何某在线上相识,双方达成口头约定:由赵某将新鲜采摘的香瓜运送至何某处,何某负责异地销售,待销售完毕后统一向赵某支付货款。

    满心期待的赵某依约将一车车香瓜送到何某手中,然而销售周期结束后,却迟迟等不来货款。面对赵某的催要,何某以香瓜质量不合格、已对外进行售后赔偿为由,拒绝支付2.8万余元的案涉款项。多次协商沟通,双方各执一词、互不退让,矛盾逐渐激化。无奈之下,赵某将何某诉至法院,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讨回公道。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梳理案情,发现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香瓜质量是否达标、赔偿责任是否成立等问题上。考虑到案件标的虽不大,但直接关系到瓜农的切身利益,且双方并无根本矛盾,强行判决可能加剧对立,法官决定优先采用调解方式化解纠纷。

    调解过程中,法官一方面耐心倾听赵某的诉求,安抚其焦急情绪,向其释明买卖合同中关于标的物质量、付款义务的法律规定;另一方面,针对何某提出的质量异议,引导其提供相关证据,并结合市场交易惯例、香瓜保鲜特性等实际情况,分析其抗辩理由的合理性。经过法官多次释法明理、反复沟通,何某最终认识到自身责任,自愿放弃抗辩主张,同意一次性支付2.8万余元货款给赵某。

    “原本以为要打一场持久战,没想到法院这么快就帮我解决了问题,既省心又省力!”拿到货款的赵某连连致谢,何某也对调解结果表示认可。至此,这场因香瓜代销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画上圆满句号,在法院的耐心调解下圆满化解,既帮瓜农守住了“钱袋子”,也让矛盾双方握手言和。

    二、法官说法

    合同关系证明:口头约定需留存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转账凭证等;建议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标的、数量、质量、付款方式等核心条款,避免争议。

    履行义务证据:供货方需保留运输单据、收货签收记录、过磅单等,证明已按约定交付货物;采购方主张质量问题的,需提供售后赔偿凭证、质量检测报告等有效证据,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凭证保存要求:进货凭证、销售记录等应至少保存六个月,电子证据需保证原始性、完整性,可备份留存或进行公证,确保维权时能够有效举证。

    货款金额证据:留存双方确认的供货清单、对账记录、价格协商记录等,明确未结货款数额。

    近年来,友谊县人民法院始终聚焦群众“急难愁盼”,积极发挥调解职能。此次纠纷的圆满解决,不仅为农产品交易纠纷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指引,更提醒市场主体重视合同规范与证据留存,从源头防范风险,营造稳定和谐的法治环境。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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