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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徽照我心·勤廉解分争】赊购装修材料拒不付款?法院:还钱!

发布时间:2025-12-16 10:47:10


    “装修材料我确实拿了,但现在手头紧,再缓缓……”面对商户张某的催款,荀某一次次推脱,可这“缓一缓”却拖了大半年。近日,友谊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依法判令被告荀某支付拖欠的3万元装修材料款及逾期利息,为辛苦经营的商户张某讨回了公道。

    一、案情回顾

    个体工商户张某在县城经营着一家装修材料店,靠着诚信经营积攒了不少口碑。2025年年初,荀某因家中装修,多次到张某店内选购瓷砖、板材、油漆等材料。起初,荀某每次提货都当场结清货款,双方合作十分顺畅,张某也渐渐放下了戒备。

    同年3月,荀某再次到店采购,称近期资金周转紧张,希望先赊购一批材料,承诺月底一定付款。想着此前的良好合作,张某心软答应了。可到了约定付款日,荀某却以“工程款还没到账”为由请求延期,张某体谅对方难处,同意宽限一段时间。

    没想到,这一“宽限”竟成了无休止的拖延。之后的几个月里,荀某又陆续赊购了几次材料,每次都信誓旦旦承诺“很快还钱”,却始终分文未付。张某一次次上门或电话催讨,荀某要么拒接电话,要么以“家里人生病用钱”“装修超支没钱”等理由搪塞,甚至偶尔还会拉黑张某的联系方式。

    无奈之下,张某翻出所有交易凭证——每次赊购时荀某签字确认的销货清单,以及后来补写的欠条,上面清晰记录着购货时间、材料种类、金额,还有荀某的亲笔签名,累计欠款整整3万元。“都是小本生意,这3万块钱是我垫付的货款,拖了这么久,实在扛不住了!”2025年9月,张某一纸诉状将荀某诉至友谊县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拖欠货款3万元,并按法律规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二、案情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争议焦点集中在两点:一是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否真实有效;二是荀某是否应当支付拖欠货款及逾期利息。

    被告荀某到庭后,依旧试图辩解:“我确实拿了材料,但部分材料存在质量问题,而且我们当初没约定利息,我只同意还本金,利息不该给。”面对荀某的说法,原告张某当场提交了关键证据:有荀某签字的销货清单、欠条、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包含荀某确认欠款金额及承诺还款的内容),还有张某多次催款的通话录音。

    承办法官仔细核查每一份证据,结合双方陈述查明:张某已按约定向荀某交付全部装修材料,荀某在销货清单和欠条上的签字真实有效,且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双方虽未明确约定逾期付款利息,但根据法律规定,出卖人有权主张逾期付款损失。

    三、最终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及相关司法解释,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荀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装修材料款3万元,并以3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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