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调解的核心是“修复”与“兑现”
近日,友谊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当庭化解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被告刘某与原告王某因口角冲突致王某受伤,经法官调解,刘某当场交付5万元赔偿金,纠纷现场落幕。此案不仅彰显出友谊县法院“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智慧,更诠释了新时代司法为民的内涵。
一、基本案情
王某与刘某系同楼邻居,此前因楼道杂物堆放有过摩擦。事发当日,王某清理物品时碰倒刘某堆放在公共区域的纸箱,双方爆发激烈口角。情绪失控的刘某将王某推倒,致其腰部挫伤、手臂划伤。王某经红兴隆中心医院诊治,花费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3.8万元。
后续协商中,王某要求刘某赔偿6万元(含医疗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刘某认为王某亦有过错,仅同意赔偿2万元,双方分歧较大。王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应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将刘某诉至友谊县法院,索赔6万元。
二、法院调解
案件受理后,法官经研判认为,该案事实清晰、权利义务明确,且双方为邻里,判决可能加剧矛盾,遂优先启动调解程序。
调解初期,双方情绪激动:王某坚持全额赔偿,刘某辩称王某先挑衅。法官采用“背对背”沟通:对刘某,解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精神损害赔偿规定),明确其行为已构成侵权,拒赔可能进入强制执行并影响征信;对王某,引导其考虑邻里关系,建议在赔偿数额上适当让步。同时,法官结合同类案例说明调解优势——缩短时间、当场兑现权益,避免“赢官司拿不到钱”。
经近两小时疏导,刘某认错道歉并愿合理赔偿,王某认可其悔意并降低诉求。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刘某当庭支付5万元,王某放弃其他请求,二人握手言和。
三、法官说法
司法目标是“权利兑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调解协议经确认具有强制执行力,但本案“当庭履行”价值更高。实践中,部分人身损害赔偿案判决后,因被告履行能力不足或拖延,原告需申请强制执行,耗时耗力且有执行风险。当庭调解履行让原告权益从“纸面确认”变为“实际实现”,打通司法正义“最后一公里”,既减轻当事人诉累,又节省司法资源。
调解核心是“关系修复”:双方为邻里,判决虽能定责,但可能激化矛盾。法律不仅定分止争,更需修复社会关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隐含对人身权益的保护与社会关系的尊重。通过沟通疏导,让双方互相理解,修复破损邻里关系,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这是单纯判决无法达成的效果。
案件社会价值是“行为指引”:5万元赔偿是刘某冲动行为的直接代价。从法律层面,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权需赔偿全部合理损失;若伤害达轻伤及以上,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面临刑事处罚;拒履行生效文书还会被纳入失信名单,影响生活。此案警示公众:暴力解决问题成本最高,邻里、亲友间遇纠纷应理性克制,优先通过协商、调解维权,让“遇事找法”理念深入人心。
四、普法延伸:人身损害纠纷维权要点
(一)及时固定证据:受伤后第一时间就医,留存医疗费票据、诊断证明、误工证明等材料。
(二)明确赔偿范围:除医疗费外,可主张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严重精神损害可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优先选择调解:事实清楚、争议小的纠纷,调解效率高、成本低,且利于维护人际关系。
(四)拒绝 “私了” 陷阱:协商不成应通过诉讼维权,避免因 “私了” 协议不规范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