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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鉴”• 法“悟”】特种车辆作业致伤,保险公司能否以“属于安全生产事故”拒赔?

发布时间:2025-11-19 08:39:42


    吊车作业致人受伤,本想找保险兜底,保险公司却一口回绝,称安全生产事故不在理赔范围,这种说法能否站住脚?

    一、基本案情

    于某驾驶吊车进行吊装作业时,电线杆突然坠落砸到刘某,刘某被诊断为右踝和足毁损伤,并进行了截肢手术,共计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于某驾驶的吊车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乙保险公司投保了特种车商业保险,各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刘某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19.8万元,要求乙公司在商业险赔偿限额内赔偿310,575元。甲和乙公司的抗辩意见为,涉案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属于安全责任生产事故,不属交强险和商业险理赔范围。

    二、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为:刘某因本案事故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交强险及特种车辆商业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交强险的立法本意来说,交强险通过法律规定强制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依法投保,让保险公司来承担、分摊社会风险,并以此保障机动车事故的受害人能够及时从保险公司得到经济赔偿,分散投保人承担责任的风险。而起重吊车等特种车辆,其在道路上的行驶时间显然少于作业时间,若将该特种车辆在作业时造成损害排除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之外,则受害人获得交强险救济的机率将大大降低,投保交强险的目的也难以实现,该结果不符合交强险的立法目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中也明确回复:“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辆在进行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可以比照适用该条例。”据此,本案亦可以比照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由于于某投保了交强险,故承保交强险的甲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予以赔偿。法院对甲的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是否属于特种车商业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问题。友谊县法院认为,根据乙公司与于某订立特种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规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他人受伤或财产损失,且不在免责范围内的,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于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按责任负责赔偿。本案中,案涉车辆在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于某是车辆的被保险人,在本次事故中并无故意,而是由于操作过程中的意外致使刘某受到伤害,完全符合上述条款及保险法的规定。故对刘某所受的损失依法应由乙公司在商业保范围内对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对乙公司的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鉴于刘某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最终,法院判决甲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刘某各项经济损失19.8万元,乙在特种车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刘某项损失160,668元。

    三、法官说法

    交强险设立目的是以该强制性责任保险保障受害人能够及时从保险公司得到经济赔偿,具有强烈的社会保障性。

    基于特种车辆集交通功能与特种作业功能于一身的特殊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给有关法院的《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中明确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辆在进行作业时的责任事故,可以比照适用机动车强制保险条例。

    被保险人使用机动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通行,但不限于通行。特种车辆经常会处于道路及道路以外的地方从事特种作业,在投保交强险时保险人对此应是明确清楚的,且交强险条款并没有将特种车辆作业事故或者在道路以外的地方发生的非通行事故列为责任免除。

    此外,特种车辆交强险的保费金额往往高于普通机动车交强险保费额,如将特种车辆的保险范围限定在公共道路上通行,则违背了交强险的设立宗旨,不仅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保险的对价平衡原则,对履行法定义务投保人并不公平,也使投保人投保交强险的目的难以实现。

    四、法官提醒

    保险公司应秉持契约精神与诚信原则,在承保车辆时,充分了解车辆特性与风险,清晰界定保险责任,一旦事故发生,要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切勿以不合理理由推诿,维护保险行业信誉。车主在购买保险时,务必仔细研读保险条款,明晰保险范围与免责情形,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日常行驶和作业中,要严格遵守安全规范,定期检查维护车辆,降低事故发生风险。

    五、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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