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友谊县人民法院兴隆人民法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成功调解一起标的额达53万余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有效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彰显司法温度与效率。
案情回顾:交通事故引发纠纷,诉请赔偿对簿公堂。原告刘某与被告卢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产生纠纷,刘某诉至兴隆法庭,要求卢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3万余元。事故给双方当事人的生活均带来了较大影响,原告刘某希望尽快获得赔偿以弥补损失,被告卢某则对赔偿金额存在疑虑,双方矛盾一度较为尖锐。
法院调解:法官耐心细致沟通,寻求最优解决方案。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详细查阅案卷材料,深入了解案情。考虑到案件事实相对清楚,但赔偿金额较大,直接判决可能面临执行周期长、增加双方负担等问题,且不利于彻底化解矛盾,承办法官决定优先采用调解方式处理此案。调解过程中,法官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诉求,准确把握争议焦点。一方面,耐心安抚原告刘某的情绪,对其遭遇表示理解,并引导其理性主张权益;另一方面,与被告卢某进行深入沟通,释明相关法律法规及诉讼风险,引导其认识到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法官从法、理、情多角度出发,反复与双方进行背对背、面对面的沟通协调,分析利弊,寻求双方利益的平衡点。
案结事了:达成调解协议,当庭履行完毕。经过法官数轮耐心、专业的调解工作,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被告卢某一次性向原告刘某支付赔偿款共计47万元。为彻底化解纠纷,避免后续执行程序,承办法官积极督促被告方筹措资金。在法庭的见证下,卢某当庭将47万元赔偿款一次性支付给刘某,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并对法庭高效、便民的司法服务表示感谢。
典型意义:践行司法为民,提升解纷效能。本案的成功调解,是兴隆法庭深入优化诉讼服务的一个生动缩影。该案不仅高效、实质性地解决了当事人的矛盾纠纷,避免了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节约了司法成本,更传递了司法温情,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友谊县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充分发挥人民法庭身处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不断探索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和满意度,为辖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