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友谊县人民法院兴隆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和解,被告当场履行完毕,双方握手言和。该案的高效化解,是法官用心守护“小案件”里的“大民生”的具体实践,是“纠纷一次性解决”的工作理念的生动体现。
基本案情
2025年2月,孙某驾驶车辆与盛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各自车辆的损坏,交警认定孙某负次要责任,盛某负主要责任。孙某驾驶的车辆系出租车客运车辆,事故导致车辆受损维修22天无法正常营运,为此孙某将盛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盛某赔偿其停运损失4000元。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认真研究案情,耐心倾听双方诉求。起初,双方各执一词,寸步不让,孙某认为其提供了修车厂的修车证明,足以证明停运22天,盛某应当给予赔偿。则盛某认为在本辖区修车,无需22天即可修好,孙某存在故意拖延的情况,不同意按22天赔付。浓浓的火药味充斥着整个法庭,在进一步了解双方当事人想法后,承办法官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调解经验,通过“背对背”方式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一方面,引导孙某在合理范围内确定赔偿诉求,提醒其要考虑诉讼时间和成本以及最终要达到的目的;另一方面,从“情、理、法”多角度向盛某阐明其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引导其换位思考,尽早化解矛盾纠纷。经过法官的耐心劝解,双方当事人各退一步,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协议签署后,盛某当场给付赔偿款1700元,双方握手言和,并对法院的高效工作表示感谢。
该案的成功化解缩短了诉讼时间,当庭履行,避免了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减轻了当事人诉累,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下一步,兴隆人民法庭将继续坚持“如我在诉”理念,努力实现让矛盾止于未发,让纠纷化于未诉,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