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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起纠纷 当庭履行显成效

发布时间:2025-01-09 09:27:18



   近日,友谊县人民法院庆丰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耐心疏导和积极调解下当庭履行完毕,有效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把矛盾纠纷高效精准化解在萌芽状态。   

    案情回顾

    2024年10月,案外人于某波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在通乡公路上,当其在超越前方停放于路边的拖拉机时和拖拉机机组发生碰撞,致使于某波摔倒入对向车道,倒入对向车道后又与对面行驶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于某波死亡的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于某波负主要责任、拖拉机车主李某与货车驾驶人赵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于某波的子女与赵某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

    调解+履行

    收到案件后,承办法官对案件进行了细致梳理,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

   “武法官,为了这件事我和我弟弟特意从日本赶回来,诉讼前就一直在与被告协商,他始终就没给一个明确的态度”原告于某激动地说。

   “法官,我从来就没有不同意赔偿,我的车有保险,在保险公司没给出明确意见之前我不能先行赔偿”被告赵某表示。

   调解之初,双方当事人情绪激动,均不同意作出让步。法官在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认真分析后,从法理和情理角度耐心地对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最终促成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赵某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并当庭履行了给付义务,双方争议成功化解。     

    案件的成功化解缩短了诉讼时间,当庭履行避免了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减轻了当事人诉累,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下一步,友谊县人民法院将始终秉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宗旨,努力实现让矛盾止于毫末,让纠纷化于未发,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提升人民群众司法满意度。

    法官普法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保险公司、肇事者的责任应分别如何承担?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三)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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