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是学生发生交通意外的高发时段,由于未成年人对危险的认知性不高,且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经常出现因驾驶人违法或疏忽大意,监护人疏于看管等因素造成的未成年人交通安全事故,如果未成年人骑电动车造成乘坐人受伤,应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
近日,友谊县人民法院兴隆法庭成功化解了一起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案件。基本案情
马某(17周岁)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刘某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电动四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轮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马某及乘坐人梁某(16周岁)受伤。经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马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梁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事故导致乘坐人梁某受伤住院治疗24天,支出医疗费41,150.31元。因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梁某作为原告将刘某、马某以及马某的父母诉至友谊县人民法院,要求刘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马某及其父母承担20%的赔偿责任。友谊县人民法院兴隆人民法庭受理该案后,发现案件事实清楚,办案法官希望能够一次性解决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但四轮电动车驾驶员刘某情绪激动,不同意调解,认为交警队认定其为主要责任,仅同意承担70%的赔偿责任。办案法官耐心疏导刘某的情绪,拿出法律规定,对应该案件的情况为其一条一条地讲解,半个多小时后,刘某终于明白了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为何会如此划分,同意调解意见,双方握手言和。最终,刘某和马某及其父母对梁某进行赔偿,并当场全部履行完毕。
法官提醒
对于小学高年级、初中及高中的未成年人而言,监护人或者家长不能将他们等同于成年人对待,会骑车不等于就能骑车上路。临近开学,家长一定要重视孩子们的交通安全问题,不应为未满16周岁孩子购置电动自行车,同时要加强对未成年人安全意识的教育,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出行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双鸭山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