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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法“枫”景| 小学生花费3000元购买动漫卡片,家长犯了愁......

发布时间:2024-08-14 16:36:43




    近日,友谊县人民法院庆丰法庭在诉前调解阶段成功化解一起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处置与其年龄状况不相适应财产,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而引起的纠纷,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经过

     十周岁的小刘是小学三年级的学生,其独自在五天内分三次在某商店购买了总价值3000元的动漫卡片盲盒,小刘的父亲发现后找到该商店要求退款,因购买的部分卡片盲盒已被拆封、损坏等原因无法二次销售,双方就退款事宜未能达成一致而引发了纠纷。承办法官了解情况后,立即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认为虽双方各执一词,但调解的可能性较大,在与原、被告积极沟通后,法庭工作人员立即前往该商店进行现场调解,经对双方释法明理后,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和解方案,最终促成了和解,双方握手言和,并当场同时履行了退货、退款的协议。同时,现场工作人员就引发纠纷的起因对双方进行教育、指导,并向小刘的父亲发出了《家庭教育指导告知书》。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十周岁的小刘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小刘购买动漫卡片盲盒的行为不属于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此外,判断行为是否有效,取决于该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作为十岁小学生的小刘独自花费3000元的购买行为明显不适,在其法定代理人刘某某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小刘花费3000元购买动漫卡片盲盒的行为应视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购买行为无效,商家取得的3000元应当予以返还,同时小刘的父亲也应当将动漫卡片盲盒返还。但因部分拆封等原因影响二次销售或者已经被损坏的,小刘的父亲应当折价补偿给商家。

教育指导

     家庭教育,是指父母和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德和习惯。

     群众利益无小事,细微之处见真情。友谊县人民法院庆丰人民法庭将以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为契机,积极延伸司法触角,切实把“预防在前、调解优先、运用法治、就地解决”落到实处,用心、用力、用情推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奋力摹画新时代基层社会治理好“枫”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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