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太感谢您了!有了这份判决,我办理退休手续就有根据了!”近日,黄某为承办法官送上锦旗,表达对法官公正司法、为民解忧的感激之情。
案情简介
近日,50岁的黄某发现自己1996年至1999年的与友谊某公司的劳动关系没有得到确认,影响其退休后待遇。由于与该公司协商未果,劳动仲裁亦不予受理,黄某遂诉至友谊法院。
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表示,其公司进行了体制改革,单位名称发生变更,对于十几年前的事情无法探究真实情况,亦无法认可黄某的诉讼请求。黄某认为自1996年7月至2023年一直在该公司工作,该公司实际为其发放了工资,双方亦签订了书面劳务合同。黄某表示该公司不认可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追根溯源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承办法官全面、严格审查了本案相关证据。经过仔细梳理发现,该公司虽然进行了改制,但黄某一直在该公司工作至2023年。黄某主张1996年7月即与该公司成立劳动关系,且提供干部履历表、人员出勤情况表及工资明细表等证据。依据上述证据、结合查明事实,本院依法认定黄某于1996年7月入职该公司,确认黄某与该单位自1996年7月至1999年12月劳动关系存在。
一面锦旗 一份肯定
这件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是黄某第一次亲身经历法院诉讼。这面谢意满满的锦旗,是黄某对法官的感谢;是对友谊法院坚守公平正义、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认可,更是友谊法院长期以来践行“枫桥经验”和“为群众办实事”的生动体现。
下一步,友谊法院将以“如我在诉”的为民情怀和思想境界,真心实意地为老百姓化解矛盾,真正为人民群众解决急难愁盼问题,时刻以人民为中心,用实际行动让人民满意,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法官寄语
近年来,劳动争议纠纷案件逐年攀升,反映出了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不断增强,但是案涉纠纷是否为法院受案范畴、收集什么证据等问题成为了劳动者面临的难题。为保障劳动者正确使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从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今天让我们共同学习针对劳动争议纠纷人民法院受案的范围: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
(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