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少群众执行诉累,减少执行案件立案“入口”、增加纠纷源头化解“出口”,让裁判履于未执,切实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友谊法院在汲取新时代“枫桥经验”先进做法和“诉源治理”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对金钱给付类案件发布《自动履行告知书》的方式,“柔性”引导债务人主动向债权人自动履行义务,推动诉源治理工作见成效。
案件办理:
案例一:2021年程某租种了池某的土地,因翻地产生的费用及应该由谁承担引发了争议,池某提起了诉讼,承办法官在接到案件后多次组织调解,但双方因矛盾颇深,始终不肯作出让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法院判决程某支付池某翻地费用5000元。判决作出后,双方经承办法官耐心的释法明理后,均服从判决。判决生效后,承办法官并未松劲歇脚,多次在履行期内打电话督促被告履行义务,并对双方的矛盾进行说和化解,最终握手言和,被告主动履行了判决的全部义务。
案例二: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沈某某系同村邻居,沈某某在王某某处借款70000元后下落不明,沈某某母亲邓某某主动要求承担欠款,并为原告出具了欠据,邓某某在偿还了欠款本金70000元后尚欠利息没有清偿,故王某某诉至法院。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详细询问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并针对欠款利息问题反复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案件实际耐心细致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努力引导双方互谅互让,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同时签署了自动履行告知书,被告邓某某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
案例三:尹某某诉陈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友谊县法院庆丰人民法庭审理后判决被告陈某某向原告尹某某履行给付款项义务42.72万元,在送达判决书同时,承办法官向陈某某发出了自动履行义务告知书,裁判文书生效后,承办法官再次督促、催告陈某某及时履行给付义务,通过向其释法答疑后,陈某某于2024年1月8日主动到友谊法院履行了对尹某某的全部给付义务。
法官普法:自动履行VS强制执行
自动履行:是指义务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运用国家强制力,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强制负有义务人的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两者所需费用对比
自动履行:无费用
强制执行: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缴纳50元-500元。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50元;超过1万元-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缴纳;超过50万元-500万元部分,按照1%缴纳;超过500万-1000万元部分,按照0.5%缴纳;超过1000万元部分,按照0.1%缴纳。
两者迟延履行利息对比
自动履行:无利息
强制执行:【2014年8月1日前产生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2014年8月1日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2014年8月1日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方法】2014年8月1日后产生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计算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两者执行措施对比
自动履行:无措施
强制履行:冻结银行存款、查封房屋车辆等财产并拍卖、拘留、罚款等。
两者限制措施对比
自动履行:无措施
强制执行:将失信人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包括不得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座以上仓位;不得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两者是否构成犯罪
自动履行:不构成
强制执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寄语:
强制执行是一把双刃剑,对于失信被执行人而言,确应受到“一处失信、寸步难行”的惩戒,而对于能够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当事人来说,也应有相应的正面激励。友谊县人民法院始终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积极推进完善主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保障当事人及时兑现合法权益的同时,有效避免因申请强制执行导致双方矛盾升级,努力从实质性化解纠纷矛盾,切实提升群众司法获得感,真正实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