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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友谊县人民法院投资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魏某某与友谊县某养殖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3-10-19 16:41:02


基本案情:原告魏某某诉称2009年7月1日,孙某某注册成立了友谊县某生猪养殖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公司类型为自然人独资。2016年11月前后,张某某因购买孙某某所有的股权自身资金不足,为此邀请原告魏某某入股,共同出资购买孙某某的股权。鉴于原告与张某某是朋友关系,且原告认可其具有相应的经营能力,因此同意入股,并陆续向张某某支付了入股资金共计25.8万元。2016年11月28日,张某某取得友谊县某生猪养殖有限公司的100%股权,并变更了工商登记信息,公司名称变更为被告友谊县某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张某某。2018年2月1日,被告友谊县某养殖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了股权证明书,股权证明书明确记载总资产256万元,原告出资金额为25.8万元。2020年1月18日,被告友谊县某养殖有限公司股东第一次分红,股东共有7人,分别为张某某、魏某某、王某、李某、姚某某、林某、刘某某,分红总金额100万元,原告分得101 176.00元。2020年8月,被告友谊县某养殖有限公司股东第二次分红,但张某某并未通知原告参加,剥夺了原告作为股东的权利,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原告的股东身份并履行相应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审理经过及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本案争议焦点是魏某某是否能够举示其向友谊县某养殖有限公司出资或认缴出资的证据,2018年2月1日《股权证明书》可以证实魏某某出资金额25.8万元,友谊县某养殖有限公司总资产256万元,及股东微信群截图,友谊县某养殖有限公司2020年1月18日召开股东大会,且魏某某在股东大会上获得股东分红101 176.00元,魏某某应当享有股东的权利,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另外,魏某某履行了出资义务,友谊县某养殖有限公司没有为其办理股权登记,故魏某某请求为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应当予以支持。

友谊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2021)黑0522民初30号民事判决:一、确认魏某某为友谊县某养殖有限公司的股东,并持有10.078125%的股权;二、友谊县某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日起15日内为魏某某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三、驳回原告魏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友谊县某养殖有限公司向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2021)黑05民终33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股东是构成公司的基本要素,因此确定股东资格对投资人及公司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股东资格的取得是指出资人由于出资等方式而取得公司股份,成为公司组成成员,并享有公司权利和承担义务。股东资格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又有两种方式:设立取得和增资取得,无论是设立取得还是增资取得,其方法基本一致,即通过向设立中的公司或设立后的公司投资,从而取得股东资格。对于股东身份确认的一般处理原则为综合考虑股权的实质要件(投资行为)和形式要件(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和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公平合理地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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