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友谊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主动到一户民宅内提供上门司法服务,为行动不便的当事人进行现场调解。
据了解,当事人秦某向当事人刘某借款10万元,后秦某一直未向刘某偿还借款,刘某多次索要无果后,为维护自身权益,向法院申请诉前调解。
在接到该调解案件后,承办人员立即与秦某取得联系,秦某承认借款事实,亦有调解意向,但因其偏瘫行动不便,无法外出。考虑到该案事实清楚且秦某情况特殊,为充分方便当事人,将纠纷化解于诉前,承办人员决定主动上门进行司法服务,为当事人做调解工作。
为做好该项工作,办案人员与双方多次电话沟通,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工作,最终刘某与秦某达成了分期付款的调解协议。在确认协议内容后,我院工作人员提前准备好相关材料,与友谊县司法局人民调解员、刘某一起前往秦某住处,办理相关调解手续。刘某、秦某对该调解协议表示认可,并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刘某表示“现在司法服务太为老百姓着想了,不但省去了打官司的钱,还体谅老百姓的实际情况,上门进行调解,为我们提供了方便。”秦某也对法院的便民做法表示高度认可,对工作人员表示感谢。
友谊县人民法院始终贯彻便民利民理念,时刻将“我为群众办实事”落实到工作中,坚持调解优先的司法理念,最大限度减少群众诉累,妥善化解各类民事案件,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与司法温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