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
被告人:蔡某某, 男,1951年12月出生, 住如皋市某镇。死者蔡某, 男,1912年5月出生, 系蔡某某之父, 生前是如皋市某镇卫生院职工, 于1981年5月退休,2004年6月因病去世。2010年6月, 如皋市事业单位正式列入社会化管理, 养老金列入社会化发放。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处在对全市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及数据比对过程中发现,蔡某自2004年7月至2010年5月其家属共冒领养老金101911元。
处理过程:
此案发生后, 如皋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处通过给冒领对象送达告知书、电话追缴、上门追缴等方式,因其当事人已经60多岁,且无正当职业, 虽承认有钱就还,但一直未有结果。因涉及冒领数额较大, 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处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决定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处理。2014年9月5日,养老处执法人员联合该镇社保所负责人到当事人蔡某某家做了过细的思想工作。同时,前往该镇派出所查询了死者蔡某的家庭信息:蔡某育共有三个儿子, 长子成年后就去外地打工, 杳无音讯; 次子已经去世;三子就是蔡某某,他表示一切责任由自已承担。另外, 我们通过排查获知, 蔡某某有一女儿,已出嫁。所有情况了解清楚后,我们于2014年10月对蔡某某实施了民事诉讼。法院受理后,于2014年10月23日在如皋市人民法院石庄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最后, 经法院当庭调解, 蔡某某养女现场答应一次性替养父退还5万元, 余款51911元由蔡某某分期偿还。
案例分析:
参保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由于种种原因,加上受利益趋使及抱有侥性心理,造成其家属延报、瞒报死亡时间,致使冒领社保基金的现象时有发生。形成冒领的主要原因有:
一是历史遗留问题。部分单位尤其是事改企和改制医院在实行社会化发放交接过程中,对移交人员的生存状况没有移交清楚,形成了历史冒领。
二是绝大多数冒领人对政策不了解。在其亲属死亡后,没有及时向人社部门上报领取养老金对象的生存情况,造成了冒领。
三是个别镇、社区社保工作人员对工作不负责任,不按工作程序操作,盲目地给认证对象进行认证。
四是不排除人为恶意地以各种手段骗取社保金基金的行为。
五是其它原因。近几年来全国各地拆迁现象比较普遍,新址不明,乡镇合并,对新纳入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的基本信息不及时维护,造成虚报冒领。
来源:铜川养老保险